->新版数字校园     
山东省首批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全国供销社系统示范性高职院校
 
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 > 章程及配套制度 >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7-01-10 09:03:00

(鲁经院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鲁财教〔2015〕37号)等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师生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财务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资金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参与学院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主管学院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内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学院后勤、科研、继续教育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指导。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院财务机构应足额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院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在已经建立的财务和资产信息化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与共享。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二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三是统一领导,分项编制、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原则;四是收支两条线原则。稳步提高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的预算首先由各职能处室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报分管院领导初审确认后交给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

    第十三条 预算方案通过后,各部门、系等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进度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列支项目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院决算编制应遵循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不断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省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的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院内预算,各系、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预算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门应当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同时切实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进行控制,不得以计划数代替实际发生数,不得虚列虚报。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前,学院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在确认收入和支出的基础上,结出结转和结余余额,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存款的结算。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它风险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学院撤销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院合并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报。
学院应当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学院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

    第六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下一篇: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收入管理规定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