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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1-11-23 09:36:00


鲁经院发〔202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 规范学院总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学院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健全学院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院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教育背景且具有高校丰富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由学院聘任、全面负责本院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

    第三条 学院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总法律顾问是学院法律事务室的负责人,学院法律事务室挂靠在学院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与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工作。
学院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院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院法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列席学院决策性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负责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合法性审查事宜,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四)负责组织处理学院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对学院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指导学院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七)负责建立学院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

    (八)为学院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九)协助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

    (十)协助做好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述法工作。

    (十一)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七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法律服务模式。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正式在编职工。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辞职、调任、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组

    第十一条 学院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学院法律事务室提出人选,报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学院法律事务室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他事宜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法查阅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院有关系、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学院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各系、部门和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向总法律顾问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经申请系、部门和单位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后,由总法律顾问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办理相应的法律事务,申请系、部门和单位向具体承办法律顾问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总法律顾问审签后,将法律意见书(其他相应文件)发申请部门,由申请部门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申请部门评价后交学院法律事务室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对于综合性、重大法律事务,或者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法律事务,确须召开总法律顾问会议或部门联席会议的,由总法律顾问召集或协调法律顾问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一般应在接受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相应文件;情况复杂的应在接受任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经总法律顾问会议或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的法律事务办理期限,从作出会议决议之日起算。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人事部门会同总法律顾问管理部门对总法律顾问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2 次的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判学院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依法治校与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汇报学院法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法律事务室对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进行监督和考核。学院法律事务室对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工作成员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院总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做好办公场所、经费及其他条件的保障;学院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院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报请学院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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