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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11-22 09:29:00

鲁经院发〔2022〕54号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鲁教思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学院在岗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档次的专职思政课教师。

    第三条  岗位津贴包含课时津贴、教学类项目及成果奖励、科研类项目及成果奖励、竞赛奖励、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及奖励、党建项目奖励和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纳入岗位津贴奖励项目的范围为学院质量提升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项目和经学院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并随学院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条  岗位津贴纳入思政课教师所在系(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月人均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设立。

    第五条  岗位津贴总额不设上限,根据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科研成果情况,每年由教师所在系(部)按照学院和系的教师考核评价和奖励规定进行考核评价后确定。岗位津贴实际发放数低于月人均1000元标准时,从绩效工资总额中补齐。

    第六条  岗位津贴发放,坚持优绩优酬、公开公平原则。要在学院绩效工资总体办法框架内,坚持多劳多得、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原则,不得平均发放。要符合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程序规定,发放依据、程序和信息均须公开。对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具体分配金额,均须经教师充分讨论并及时在全院范围公示。

    第七条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制度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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