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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12-25 16:39:00

鲁经党字〔202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学院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防控决策风险,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化学院改革发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不断健全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方案。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的制定、调整。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5.学院党委和行政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以及学院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收入分配、住房、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定。

  8.学院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以及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9.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学院党组织、党员、教职工奖惩及其他院级奖惩事项。

  12.须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向校外推荐各级领导干部。

  4.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学院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6.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规模修缮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

  2.大宗物资、大型设备及不动产的购置和学院重要资产的出租、转让、报废等。单价2万元或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宗教学仪器的购买。

  3.国内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项。

  4.学院大型庆典和纪念活动。

  5.学院重大专业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

  6.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中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预算内单笔大额项目资金使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预算内单笔大额项目资金使用提交党委会审议。

  2.未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大额经费新增或追加,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提交党委会审议。

  3.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4.学院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学院担保、抵押、银行贷款等资金使用;

  6.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程序按照《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其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干部的任免,在学院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3.对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在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征求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意见。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凡提交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院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和会签工作。除保密事项外,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通过学院“OA办公协同系统议题提报表”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票决。

  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学院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由相关职能部门以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报告。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分管院领导或职能部门对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出现影响校园稳定的风险应进行先期预测、评估、化解,并在决策会议上报告风险评估情况。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书记与院长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党委、纪委等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或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7.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鲁经党字〔201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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