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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社会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1-06-29 08:53:00


鲁经院发〔2021〕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潍坊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潍财行〔2017〕25号)、《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培训的管理,调动教职工参与社会培训的积极性,对学院社会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社会培训,包括行业、企业、政府培训项目,退役军人、下岗职工、职业农民、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培训。

    第二条  管理体制: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全院社会培训,制订学院培训发展规划,全面负责社会培训的组织、协调、推进与管理;继续教育中心根据学院发展需求向各系下达年度社会培训任务,各系根据下达的社会培训任务具体组织开展培训;社会培训项目涉及不同系(部门)专业师资时,继续教育中心可从全院范围内选拔。

    第三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1.项目审批。确定培训项目,商定收费标准,制定培训方案,填写《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备案,培训项目已经审批备案其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

    2.签订协议。对外签订培训协议,应遵循《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鲁经院字〔2017〕1号),签订之前,须将培训协议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处进行审核;法律顾问审核完毕,填写《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记录单》并签字;在此基础上,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3.编制预算。培训项目立项时,同时提交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承办系(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备案。

    (二)项目实施
承办培训的系(部门)须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培训方案具体组织培训;需要培训结业证书的,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一制作。

    (三)项目结项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项目负责人对培训佐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经项目承担系(部门)审核后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备案,以备社会审计认定。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

    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

    2.培训协议(或上级文件通知、招生简章)。

    3.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培训学员名单(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培训讲义、课件、教材、培训活动照片及培训视频等。

    4.培训工作量认定表。

    5.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社会培训项目结算明细表。

    6.培训总结。


第四条   经费管理

    (一)培训收入应全额及时上缴学院,学院财务处提取培训收入的5%作为学院管理费。

    (二)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1.以学院为主体组织开展的社会培训项目,培训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培训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由学院联系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60元。

    3.在校外和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社会培训,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激励办法

    1.培训奖励。鼓励各系(部门)积极联系社会培训项目。由各系(部门)联系的社会培训项目,需要利用学院资源组织实施的,在保证培训班基本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年终绩效分配时,结余培训收入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奖励给承担培训项目的系(部门)。如果培训项目是各系(部门)多名教职工组成的团队合作联系,由具体承担培训项目的系(部门)成立的培训项目工作组根据实际贡献自行分配。

    2.工作量核定。教师参与的社会培训,其承担的实际授课课时数视同为教师日常教学任务量。

    3.教师完成的社会培训收入,作为评优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条件。

    4.社会培训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系年度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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