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在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两
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系应通过主题班会、谈心谈话、微信推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进行定量评价,按量化分数进行困难程度排名,同时,结合被评议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修正量化结果,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生工作处依据审批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辅导员队伍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严肃态度、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填写规范、审查严谨,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及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认定机构要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及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学院设立师生监督举报及申诉渠道,确保每一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系认定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
策宣传,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于家庭突发困难情形的在校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要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予以重点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在各联合办学单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经院字〔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 )、《 山 东省 普 通 高 校国 家 奖 学 金 管理 实 施 办 法》( 鲁 财教〔2007]37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逐级通过省级评审、全国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三: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励志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级评审
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
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四: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通过省级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省 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
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 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五: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 〔2016〕61号)文件精神,修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志学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类是用于在学院就读的山东省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的学费减免。
本细则所称的“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
年5000元。
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其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资助:
1.就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
2.因留级、重修、补考等形成学费的学生或学籍异常的学生;
3.已在当年足额获得其他免学费政策资助的学生;
4.本人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或建档立卡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全,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条
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
申请。
第八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无误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由学生工作处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参加全省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教育厅评审后,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发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用于受助学生当年的学费减免。其中,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 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院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
学院仅对获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学生。
第十三条各系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坚持工作原则。要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系要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系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国家资助政策及建档立卡学生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贫因学子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
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奖励志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
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级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新疆西藏
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七: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让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 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十月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
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评审小组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院推荐受助人选。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的学生情况,对拟受助学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每年十一月份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并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1.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院研究、审批后,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学生及学生所属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用工单位及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